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遵义市正安县**************,,经龙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驾驶贵A****0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龙里县境内厦蓉高速1378公里500米处时,该车右侧与道路水泥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与死者袁某某系父子关系,被不起诉人袁某与死者母亲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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