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袁*,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新野县**纺织公司法人代表,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不起诉人袁*成立新野县**棉纺织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张**负责公司财务。2015年,公司因资金短缺出现经营困难,办缓解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张永红在中国银行新野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两张(卡号分别为:****和****),由袁*使用该两张信用卡用于公司支出。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袁*累计透支卡号为***信用卡本息共计111203.79元(其中本金87226.58元)、卡号为*****信用卡本息共计43148.27元(其中本金32897.46元),透支逾期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已还清信用卡全部欠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后能主动缴清所欠信用卡的本金及利息,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袁*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袁*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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