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酒后驾驶陕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城区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大街与民生街十字西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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