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233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铺**号。被不起诉人袁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酒后驾驶皖K51R6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河路行驶至阜阳市颍州区淮河路与颍州路交叉口西100米处,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袁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无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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