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9********,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镇七里**村**组,住**栋**号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7****号小型客车从玉屏侗族自治县***镇***路往县***公司路口方向行驶,车行至***公司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于是执勤民警将其带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于21时54分由医护人员提取了血液样本。经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6.47mg/100mL。

经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的事实 。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因具有自首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