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4********,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在本市沿**街经**路行驶至**市场时被查获。经鉴定,袁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16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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