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案发前住赤坎区**路一出租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夜魅保健馆(法人陈某甲,在逃)以经营按摩保健服务业务为名,实际上是开设具有卖淫嫖娼性质的“打飞机”服务(由女技师用手抚摸男客人的阴茎,上下的套动,直至男客人射精为止)、“口爆”服务(由女技师在为男客人按摩时用口腔含住客人的阴茎,上下的套动,直到客人在女技师的口腔内射精)场所。为此,夜魅保健馆先后招聘刘某甲、赵某某、韦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庞某某等人作为女技师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爆”服务。夜魅保健馆每天营业时间为每天的12时至次日凌晨5时,夜魅保健馆在2020年5月31日前由方某某(在逃)负责管理,方继稳在夜魅保健馆设置A(“口爆”)、B(“打飞机”)、S(二次“口爆”)三种服务项目。2020年6月1日开始,夜魅保健馆由吕某某(在逃)管理,并在夜魅保健馆设置了A(“口爆”)、C(“打飞机”)、E(正规沐足)、S(二次“口爆”)四种服务项目。夜魅保健馆在经营期间,共招揽了袁某某、周某某、刘某乙、林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王某甲、陈某乙、王某乙、刘某丙、“菲菲”、“晨”、欧某某等营销人员负责招揽嫖客、为嫖客介绍技师、订房服务;招揽了杨某某、陈某丙等收银人员负责收取嫖客赌资;招揽了周某某、“欢欢”等人为财务人员负责保健馆日常的收入以及支出。经查实,2020年5月17日至6月11日,夜魅保健馆为客人提供“打飞机”、“口爆”性服务的收入是341529元。共有六名女技师为嫖客提供“口爆”性服务。
本院认为,袁某某对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予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袁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时间不长(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未领到工资及提成,犯罪情节轻微,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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