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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娄某甲滥伐林木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绰号“***”,女,1958年****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木业加工厂负责人,住江西省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曾因赌博于2009年12月3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5年11月27日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农历)左右,被不起诉人(绰号“***”)伙同娄某甲(绰号“**”)以购买杉树苗并负责造林为条件置换购买了分宜县********组村民孙某某“**”山场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分宜县****村黄某某将山场林木砍伐,并雇请分宜县****村村民胡某某(外号“**”)、付某某等人将山场上被砍伐的林木搬运下山,请娄某乙(别名“**”)将林木从山坡上拖运至山脚下一个空坪里,再请肖某某(曾用名“***”)的开山王货车装运到被不起诉人的开办的**木业加工厂和“***”的木材货场。售完木材后,被不起诉人和娄某甲共花了3800元购买杉树苗并栽种在被砍伐的林地上。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分宜县******村小组“**”山场采伐林木面积为28.2亩,采伐树种为杉木、阔叶树,采伐林木立木蓄积合计25.637立方米,其中采伐杉树立木蓄积13.104立方米,采伐阔叶树立木蓄积12.533立方米。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主动向分宜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本案被不起诉人伙同娄某甲以购买杉树苗并负责造林为条件置换购买了山场上的林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和娄某甲已购买杉树苗用于造林28.2亩,积极修复当地生态环境;同时符合2020年7月22日高检发〔2020〕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九条和201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条执法司法标准第十条的规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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