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号楼**。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沂水**学校担任会计期间,在校长袁某某的安排下协助办理培训人员相关材料,领取正常劳务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供正常劳务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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