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现住**栋23A01,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个体工商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经营打字复印店并代办车辆业务期间,通过张某某(另处)为外地客户办理贵阳居住证,以达到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二手车过户上牌手续。从2020年7月初至案发,收取客户每张居住证100至120元不等的价格共计2000余元人民币后,将客户身份照片传给张某某,并按每张80至100元的价格支付给张某某为其办理贵阳市居住证20多张。获取非法利益共500余元。案发后,袁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赃款,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以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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