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现住大余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9********,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镇**号,系本案死者。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9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赣******小型客车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大余县**镇**村**路口路段时,因夜间遇暴雨天气未降低行驶速度,撞上同方向被害人刘某甲骑行的二轮自行车,致刘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立即停车查看伤者,因患有口吃,随即拨打电话叫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刘某乙等人帮他报警,并到事故现场处理。19时11分许刘某乙等人到达现场后,袁某某害怕被害人亲属打击报复,且其驾驶证等证件存放在家中,其便交代刘某乙在现场处理事故,之后会去交管部门处理,后袁某某搭乘他人车辆回到吉村镇家中。当晚22时许,袁某某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经交管部门认定,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袁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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