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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化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月上午,袁某某驾驶粤K5****小型轿车从茂南区镇盛镇森林公园路口驶入环市西路,左转弯沿道路左侧逆向行驶至公馆镇马鞍岭村村口路段准备经道路中央缺口驶入对面车道时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粤K6****普通两轮摩托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茂名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袁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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