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刑不诉字〔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10221198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街道**村**组**号。2014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陕A****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辛王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辰村十字时,因观察不周,与脱落的中国移动光缆相撞,被撞光缆将行人王某某挂倒致伤,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月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014年11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未央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2016年1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定:袁某某未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加之观察不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可参照主要责任处理,中国移动对其电缆脱落挡道影响交通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可参照次要责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车上路,观察不周且未降低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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