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家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许,袁某某驾驶皖******重型仓栅式货车从会昌县麻州镇出发,前往安远县。当日17时58分许,沿G357线由东往西行驶至409KM+780M路段(会昌县高排乡山口村马脑湖路段),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发现由北往南横过至道路中间又折返的行人饶某某,导致与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饶某某后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12月18日死亡。经调查,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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