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广东省惠东县**镇**屯**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5月11日分别被惠东县公安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4时01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粤B7****号小型轿车从惠东县稔山市场往大埔屯革新村方向行驶,行至G324线784KM+500M处,与同车道行驶由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袁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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