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乡**村**院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 2月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l0分左右,袁某某驾驶湘KV****小车途经新化环城公路上梅街道新渡村叉路口路段时,将路边行人康某某撞倒在公路上,事发后袁某某驾车逃逸,随后,吴某某驾驶湘K****轻型厢式货车从康某某头部碾压经过,造成康某某当场死亡。经查明,该起事故系单方事故,认定袁某某承担第一阶段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袁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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