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73********,汉族,高中文化,南京市栖霞区**社区办事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栖霞区**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婉,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苏A****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栖霞区尧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尧路路口向南右转弯过程中,因严重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且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与沿新尧路由北向南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任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积极救治被害人任某某,被害人因医治无效于2020年7月25日死亡。2020年7月27日,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任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袁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自己的人民币58000元外,还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款人民币270052.7元支付给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