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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持B2证)驾驶湘A****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黄黄铁路一号搅拌站往黄黄铁路铁家冲隧道口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袁某某驾车行驶至蕲春县清蕲线赤东镇铁家冲2号隧道口上坡路段时,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后溜,将后方行人肖某某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蕲春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袁某某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袁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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