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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镇**村安乡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8时40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出发驶往**镇**村。18时46分,当车由北往南行驶至**路路段时,因袁某某驾车未注意避让路面行人,致使所驾车辆将在道路上步行的肖某某撞倒,造成肖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湘******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肖某某送往安乡县**,并于案发次日主动报案至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4月26日,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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