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8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湘H*****小型普通客车,沿沅江市**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沅江市**路****地段时在人行横道上左转,与被害人龚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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