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船山区**巷**号**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小型轿车从遂宁市船山区玉龙路煜坤加气站进站口驶离加气站时,因疏忽大意,导致所驾驶的车辆在遂宁市船山区**路**道内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案,公安到达现场后能如实供述,系自首。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具有、坦白、认罪等情节,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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