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7****日出生,江西省分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司机,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胡某某的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新余临时5****电动车从分宜县**镇**村委出发,沿着**镇往**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分宜县凤阳镇胡家村路口时,撞倒行人胡某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某经医治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拨打救护车及报警电话。同年6月16日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8月6日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系因头部损伤致颅脑功能衰竭死亡。同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胡某某的近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书,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经电话告知并传唤于同年8月19日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