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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家住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陕D****1(陕D****挂)号重型货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1214KM+800M处时,与由北向南的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立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肇事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8万元,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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