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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9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桂K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S205省道由北流市清水口镇往北流市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北流市北流镇三桥附近路段(68公里+100米)处时,由于袁某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至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到行驶在其同方向右前方路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郑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右下肢体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共20万元(含保险),被害人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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