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2855,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搭载其妻子唐**回袁州区**镇**村家,由宜春城区往袁州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袁州区**镇**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潘**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易*驾驶赣C*****号小车与发生交通事故倒地的潘**发生碰撞碾压,造车三车受损,潘**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易*负次要责任,被害人潘**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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