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号。2013年11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冰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本区金州附近使用手机微信、连信等聊天软件在网上为卖淫人员杨某某、黄某某招揽嫖客。同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成功介绍一名嫖客给杨某某。同月24日,卖淫人员杨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抓获经过可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认罚材料予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黄娟娟介绍卖淫,但并未成功,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未遂等减轻、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所有的手机二部属于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8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