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代替考试案)(公开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8********,汉族,博士文化,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大学教授,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罗某某(另案处理)经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居间介绍,为张某某(另案处理)代考全国研究生考试英语科目,在本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湖北工业大学第二教学楼处核验身份时,被考场教务工作人员厥某某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