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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效,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向本市海淀区**园**里**门寄送快递的方式,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举报人出售伪造的北京**有限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经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公司公章及财务章从未丢失和外借。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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