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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3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6月1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3月末,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委托赤峰**公司到呼市进行翁牛特旗示范牧场额热茫哈嘎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中标后,袁某某伪造了赤峰**公司的印章,与翁牛特旗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将工程交给卢某某,工程结束后,其中140余万元的工程款被袁某某私自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给卢某某造成重大损失,2019年10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合同编号wqtdzzgc-2015-010《2015年内蒙古翁牛特旗示范牧场额尔茫哈嘎查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第四页上盖有“赤峰**公司”的印文与招标编号HDZB2015NMG06《报价和工程量清单部分投标文件》第二页上盖有“赤峰**公司”的印文是同一枚印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是否伪造了公司印章、在何处伪造的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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