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家属院03-2号,现住深圳市福田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为了拓展培训、补习业务生源,担任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校区校长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校区附近纸质小广告电话联系上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分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了附近学校的学生家庭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楼**教育机构查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3951条,其中包含住宿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合计1595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属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良好,具有酌定不起诉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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