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 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盐城市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释放转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12月17日由滨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1年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1年2月17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滨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受其女婿吉某某所托开始经营管理滨海县八滩镇吉某某日用品商店。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明知他人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的情况下,以4700元的价格购买大量“快乐英语阅读”“初中英语读本”等相关书籍放在二楼仓库用于销售。
2020年6月12日,省、市“扫黄法非办”与盐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该商店二楼仓库检查时,现场查获97种约2885册疑似侵权书籍,行政机关对发现的疑似侵权出版物依法扣押,后抽样送至相应出版社进行鉴定,其中对应6家出版社图书为侵犯著作权书籍。经计算,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未销售的侵犯著作权书籍数量为2359册,按照侵权书籍标价总价为41288.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滨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发行(零售、展销等)侵权盗版书籍的数量和金额方面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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