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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制造毒品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3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村**组,住肥东县**,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天,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在其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村**组家中将婴粟原植物放入锅中熬制“大烟膏”(毒品),2020年4月2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在袁某某居住的肥东县**的住处查获黑色膏体状毒品疑似物0.54克,经鉴定,查获的黑色毒品疑似物检出可待因、吗啡、婴粟碱、那可定成分。

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因病死亡,于2020年6月9日火化。

本院认为,鉴于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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