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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号,住兴义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2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贵EF****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万峰林景区往下五屯方向行驶,20时01分,行至兴义市西南环线与兴巴线交叉路口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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