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乡***村**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南阳市Y***乡道自北向南行驶,行至**高速桥下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醇鉴定,自袁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97.51 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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