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渌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株洲市天元区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镇,现住: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委托辨护人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镇**街***店铺朋友王某某店里吃晚饭,席间与王某某、陶某某等十多人喝有啤酒和白酒,其中袁某某喝有两瓶啤酒和杨梅酒,期间有客户打电话叫其到渌口修麻将机。20时许,袁某某驾驶湘******面包车从**镇出发途经渌口区**镇**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当场对其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经株洲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95.46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真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