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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帅,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6021350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住该区白关镇团山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20时许,袁帅酒后驾驶湘BT8281小型面包车沿莲株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离白关收费站入口约5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芦淞大队民警查获。当时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帅血液酒精含量为130.22mg/100ml。

2020年3月28日,袁帅接民警电话主动到案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袁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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