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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邹平市**街道**村娄某某家吃饭喝酒。当日20时许,袁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71乡道行驶至**街道**村路口处,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袁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5月9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4月17日,袁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村路口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之后将其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对袁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5月9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袁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4月17日,袁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提取其血样。

3.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表,证实袁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4月17日20时,在邹平市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袁某某的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袁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袁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胶体金法检测,袁某某甲基苯丙胺呈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9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娄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17日晚,娄某某和袁某某、陈某某在娄某某家吃饭,期间,袁某某喝了不到两杯50多度的汾酒,20时袁某某驾车回*村。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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