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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社区******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经颍上路、颍南路、颍州路行驶至万达嘉华酒店,后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事发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89.7/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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