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社区**小区**幢**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经颍上路、颍南路、颍州路行驶至万达嘉华酒店,后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事发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89.7㎎/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