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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内蒙古乌审旗****小区**单元**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9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19时,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和郑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萨拉乌苏街“疯狂烤翅”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3时57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陕K**号小型轿车,从“疯狂烤翅”门前出发,行驶在乌审旗嘎鲁图镇“王朝丽都”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29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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