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现住威信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威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中午12时许与朋友周某某在田坝办事处工地上吃饭,期间袁某某喝了一瓶二两装的劲酒,饭后袁某某前往工地宿舍睡觉。当日20时许袁某某驾驶川A*****号牌“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田坝办事处中铁八局工地上出发,行驶至威信县长征路与自来水厂交叉路口(华晟医院门口路段)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交警现场对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后交警将袁某某带至威信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申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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