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宜良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袁某某在宜良县南羊街集镇上与朋友在饭店吃饭时饮酒。从饭店出来后,袁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号的黄黑色“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前往南羊农村信用社,途经南羊街1公里60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乙醇/血),随后民警带袁某某到宜良县第二人民医院依法对其抽取血样备检。
经鉴定,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0.61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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