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7********,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临沧市**队转业军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临翔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沧源佤族自治县新农贸市场陈某某家做客,袁某某在陈某某家饮酒后,驾驶五菱牌云******小型面包车离开途中,途经交通警察大队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在盘查过程中民警询问是否有酒后驾车的行为,袁某某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的犯罪事实。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袁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案发时驾驶的号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书证: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户籍证明、中共党员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6527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饮酒地点、品牌、器具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