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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C****小型汽车行驶至仙居县福应街道大路-工业园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经抽血送检,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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