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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贰仟元,于2013年9月25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浙J****7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桐方线14公里800米路段处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属醉酒。

2020年4月11日,被不起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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