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江县南江镇大堂坝向酒厂湾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南江镇米仓山大道南磷段南门大桥桥头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2mg/100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袁光照血液样本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岳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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