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0年**8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乡**村**组22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川Q*****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场镇往其家中行驶,当晚9时20许行驶至屏边彝族乡派出所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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