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31981********,汉族,大学本科,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9时29分,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隔夜醒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本市仁和区银泰城沿炳仁线至东区金域阳光搭载一人,后继续驾车经龙密路往本市东区密地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东区龙密路龙密立交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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