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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70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天台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2013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江苏省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14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2020年11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0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与丰泽路交叉口时被当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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