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乡道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3毫克/100毫升。
袁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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