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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街道**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值班律师王建香 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F****号小型汽车由安龙县大西南方向往安龙县西区方向行驶。22时50分,行驶至安龙县**街道林森酒店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抗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8.8O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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